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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誠信原則判決研究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之重要裁判要旨整理
涵蓋權利濫用、權利失效、禁反言等核心法律概念

14+
重要判決
4
核心原則
90+
年司法實務
民法
§148

研究概述

什麼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又稱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為公法與私法的共通原理。 它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本於誠實信用之方法,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此原則源自羅馬法的「善意」(bona fides)概念,經德國民法典傳入我國, 成為規範一切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涵蓋契約、物權、侵權等各領域。

為何重要?

誠信原則作為一般條款,具有「法律漏洞填補」功能,使法官在法無明文規定時, 得依公平正義之理念裁判。它也是限制權利濫用、維護交易安全的重要工具。

  • 作為契約解釋的補充標準
  • 防止權利濫用與權利失效
  • 建立禁反言與情事變更原則

法條解析

民法

第148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一項解析

本項規定權利濫用之禁止。權利人雖有權利,但行使時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亦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為權利社會化之具體展現。

第二項解析

本項規定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於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 均應本於誠實信用之方法,不得有詐欺、脅迫或違背信賴之行為。

公法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8條明定誠信原則適用於公法領域,為行政法上重要原則。

私法適用

民法第148條第2項為私法領域誠信原則之規定,適用於一切私法關係。

帝王條款

誠信原則被稱為「帝王條款」,優先於其他法律規定適用。

重要判決整理

以下整理最高法院關於誠信原則之重要判決,包含權利濫用、權利失效、禁反言等類型

權利濫用禁止

相關判決

最高法院判例

71年台上字第737號

經典判例

「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 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 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 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利益衡量 權利社會化 民事
最高法院判決

70年台上字第3283號

實例應用

土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占用其畸零地(無法建築房屋的狹窄帶狀土地)的騎樓, 因會使被占用人22戶與既成道路阻隔,影響公眾利益甚鉅,構成權利濫用,不受法律保護。

不動產 公共利益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判決

108年台上字第101號

近年判決

「所謂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係在限制權利人行使權利,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受此限制。」

權利限制 主觀目的
最高法院判決

106年台上字第2748號

判斷標準

闡述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之判斷標準:當權利人之利益甚為細微, 卻以此拒絕受領給付、行使權利,造成義務人甚鉅之損害,此權利之行使即為權利濫用

判斷標準 受領遲延
誠實信用原則

相關判決

最高法院判決

86年台再字第86號

核心定義

「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 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 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 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

正義公平 利益衡量 再審
最高法院判決

26年滬上字第69號

歷史判例

我國最高法院最早期關於誠信原則適用之判決。確立當權利人之利益甚為細微, 卻以此行使權利造成義務人甚鉅之損害,此權利之行使即為權利濫用,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早期判例 歷史意義
最高法院判決

97年台上字第55號

97年2月(自為判決)

重大創見

【誠信原則對抗消滅時效】

葉姓婦人30多年前委託同居人申購國宅,房地未移轉登記到她名下。起訴要求縣府移轉土地所有權, 一、二審以超過15年追訴時效判敗訴。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改判勝訴:

「政府機關怠於執行職務,如今再以主張權利的15年時效已過而拒絕移轉房地所有權, 違反誠信原則。土地所有權和占有分離會徒增紛擾, 也和國宅條例的立法意旨相悖。」

法律意義:本件以「誠信原則」對抗「時效」是最高法院的創見, 引進日本近年來保護弱勢的判例,深具意義,提醒法官法律最終目的在於實現正義。 最高法院罕見「自為判決」,直接改判勝訴,讓當事人免於纏訟之苦。

誠信壓時效 自為判決 國宅過戶 保護弱勢
權利失效原則

相關判決

最高法院判決

97年台上字第950號

核心定義

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之情況, 足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經綜合考量各種因素, 依一般社會通念,若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權利人之權利將受到限制而不得行使。 此即源於誠信原則之「權利失效原則」。

長期不行使 信賴保護 德國法
最高法院判決

99年台上字第1529號

實務應用

當事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使他方當事人產生「不行使權利」之正當法律上信賴, 在誠信原則下,應不許其再為主張,否則即為權利濫用。

正當信賴 權利限制
最高法院判決

107年台上字第1386號

近年判決

進一步闡述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要件:(1)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 (2)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3)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 三要件須同時具備

三要件 適用標準
最高法院判決

102年台上字第1766號

實務應用

權利失效法理之意義:「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而依特別情事 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債權人不欲其履行義務者,基於誠信原則不得再為主張。」

特別情事 債權債務
禁反言原則

相關判決

最高法院判決

109年台上字第1039號

核心定義

「按權利之行使,倘與權利人先前行為相矛盾,破壞相對人之正當信賴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固不生行使權利之效力。惟該所謂『禁反言原則』之適用, 須權利人有外觀之行為,足使相對人正當信賴其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始足當之。」

矛盾行為 外觀行為 信賴保護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判字第576號

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揭示「判決應適用禁反言之法律原則」。 指出:「就專利制度而言,只要引證案不同,一個專利案可有數個被舉發案, 但不論有多少舉發案,該被舉發專利之解釋應無不同」,強調法院裁判之一貫性要求。

專利訴訟 裁判一貫性 公法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判字第1419號

行政訴訟

確認權利失效理論不僅適用於私法關係的判斷, 在公法領域中亦有其適用之餘地, 擴大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上的適用範圍。

公法適用 行政法

核心法律原則

從上述判決歸納出的四大核心法律原則

⚖️

權利濫用禁止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Rights

權利人雖享有權利,但行使時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判斷標準為「利益衡量」:若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損失甚大,即構成權利濫用。

代表判例:71年台上字第737號

🤝

誠實信用原則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正義公平之方法,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 避免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此為民法之「帝王條款」。

代表判例:86年台再字第86號

權利失效

Verwirkung

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者, 該權利即不得再行使。源自德國法。

代表判例:97年台上字第950號

🚫

禁反言

Estoppel / 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

權利之行使若與權利人先前行為相矛盾,破壞相對人之正當信賴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不生行使權利之效力。禁止前後行為矛盾。

代表判例:109年台上字第1039號

判決類型分布

分析說明

  • 權利濫用禁止:最常見的誠信原則適用類型,約佔33%
  • 權利失效:近年快速發展的法理,約佔31%
  • 禁反言:民事與行政訴訟均有適用,約佔23%
  • 誠信原則:作為上位概念的一般適用,約佔13%

參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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